通知公告
来源:教务处作者:教务处时间2013-12-30点击:1688
期末考试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检查学生学习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其成绩对于学生的升留级、毕业生资格审查、优秀学生的评选和奖学金评定等方面均都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任课教师通过针对学生考试成绩的分析,可以从中汲取教学反馈信息,总结教学过程中成败经验,提升教学能力和水平。为此,加强对期末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中的一项十分重要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巡查工作
1.针对第18、19周的考试安排,学校成立期末考试巡查组,每天各巡查小组应在相应时间开展考试巡查工作,监督全校学生的考风考纪。
2.针对第18、19周的考试安排,各二级学院要成立以院长和总支书记为组长的二级巡查小组,落实巡查安排,监督本二级学院学生的考风考纪。
二、参考学生
1.考生应提前10分钟入场;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参加考试。
2.考生入场时须持有效的学生证或身份证,并放置在考桌左侧,待监考教师检查,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3.考生入场后须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坐好;清理考桌上、下的书纸(除考试必要的有关文具用品外,其余一律不得带入考场)。
4.考生进入考场后,手机等各种通信设备一律关闭,统一交到监考老师处,否则一经发现按“作弊”处理。
5.考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持有医院(或其它)证明报教务处批准,否则按“旷考”处理。
6.考试开始40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提前考完的学生,试卷应交给监考教师后方可离开。
三、监考教师
1、监考教师要提前一天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分级教学的数学、英语试卷考试当天提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试卷由第一监考教师(排名在前者)负责领取,并检查试卷的密封情况。
2.监考教师应提前10分钟入场,监考迟到者将按有关教学文件规定处理。
3.考试前考生横向之间应隔开两个空位就坐,前后对齐,在达到考试要求后,上课铃响时,方可发卷;对达不到要求的考场,延迟发卷,直到达到要求为止。
4.监考教师在考前要宣读考场纪律,并在考试期间巡视检查,重点检查学生试卷下面是否有夹带答案和纸条等。
5.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认真严肃,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监考老师不得坐着监考,前后各一人,不得在考场内聊天。
6.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清点试卷无误后送交相应二级教学单位,并将填写好的考试登记表送交教务处。
四、其它事项
1.外聘教师及兼职教师的监考由相应二级学院(部)负责通知,如出现教学事故,根据违纪处理规定执行。
2.考试成绩和批阅后的试卷须在三天内送交相应二级学院(部),以免影响成绩登记。
3.各二级学院(部)要在考前向教师、学生做好考试动员,各班级由专兼职辅导员认真宣读此通知,望监考教师、全体学生严格遵守考试规定。
附件: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一、对违纪教师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理
1.对出现以下情况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除当月的全部绩效工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延迟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教学管理工作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出现教学事故的系(教研室)当年不得评为先进科室。
(1)考试收受学生礼品,或辱骂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向体罚,或打击报复学生等,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
(2)未办理手续缺监考的。
(3)迟到15分钟以上或监考期间脱岗10分钟以上的。
(4)出卷、试卷印刷、领取、保管过程中故意泄密的。
(5)试卷命题错误严重或批改试卷错误严重或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随意更改学生成绩,造成严重影响。
(6)在保管期内丢失班级学生试卷。
(7)一年内出现第2条两次、第3条三次及以上的。
2.对出现以下情况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除事故责任者1个月的50%绩效工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1)擅自调整监考时间。
(2)监考教师脱岗或放任学生作弊或学生作弊不上报或处置不当导致考场混乱,造成不良影响。
(3)登录学生成绩失误达5%以上,影响工作。
(4)迟到5-15分钟(含15分钟)或监考期间脱岗3-10分钟(含10分钟)。
(5)出卷、试卷印刷、领取、保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泄密。
(6)批改1门课程试卷差错率(错批的试卷数/批改同课程试卷数)误达10%以上或错报或漏报学生成绩2人次及以上。
(7)有关成绩管理人员丢失在校学生考试成绩。
(8)考试命题延误和试卷印刷出现较大错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9)一年内出现第3条两次的。
3.对出现以下情况者,给予在部门内通报批评。
(1)迟到5分钟以内(含5分钟)。
(2)教师在规定上交时间一周后仍未上交学生成绩、试卷等教学资料,造成一定影响。
(3)因安排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致使考试改期或改变地点的。
(4)教师监考时,手机发出响声或接听手机,抽烟,聊天,坐着监考等。
(5)教室、合班教室等未及时开门,影响考试秩序
二、对违纪学生的处理
1.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按指定座位就座或擅自调动座位的。
(3)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4)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有将试卷故意移近他人座位等行为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或在试卷上做标记的。
(6)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7)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8)不在规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或者不在规定位置答题的。
(9)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的。
(2)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未经监考老师允许,传、接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5)有交头接耳行为或以表情示意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6)谎报理由出考场或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7)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9)在试卷批改中被认定为有雷同抄袭现象的。
(10)涂改他人试卷占为已有的。
(11)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被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3.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视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索要、抢夺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请他人代替考试和替人参加考试的。
(3)考前通过各种渠道窃得试卷或试题答案的。
(4)组织或参与集体作弊的。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6)因考试作弊受到过纪律处分后再次作弊的。
(7)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4.对伪造各种证件、证明参与替考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监考教师发现有以上行为者,要迅速查明制止。确认作弊后,填写考场记录,把作弊试卷、过程及考生签名的书面材料送教务处。
6.凡有作弊行为的考生,新学期将不能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直接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