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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研究类

专业设置和调整审批规定

来源:教务处作者:时间2015-10-29点击:1791

专业设置和调整审批规定

 

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素质人才,应根据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要求,及自身的办学条件,来考虑专业设置和调整。根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 专业设置和调整,应考虑主动适应市场经济、科学技术、社会发展对人才类型及规格的需求,增强学院办学的能力和活力。

2. 专业设置与调整必须在学院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学院专业建设的标准,从严控制,保证质量,避免专业设置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3. 专业设置与调整要从学院现有的学科、专业、师资和教学设备等条件出发,必须体现学院自身特色,避免专业建设的滞后性。

4. 专业设置与调整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专业目录,要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不得随意更改专业名称。

二、审批程序

1. 申请报告

由二级学院(部)提写设置或调整专业申请,内容应包括:

1)拟定设置或调整专业的理由及有关情况;

2)拟定设置或调整专业的招生情况,行业或地方对该专业人才需求情况等调研报告;

3)师资、教学设备、专业开办经费等教学条件的可行性报告;

4)拟定设置或调整专业的教学计划;

2. 院学术委员会咨询、研讨、审核。

3. 学院审批上报。

4. 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批后实施。

三、招生审批

新专业第一次招生必须向学院提交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及实施性教学计划(标准)和课程教学大纲(标准)及相关的教学文件。